教會章則
前言
自一九九一年搬到現在維吉尼亞州的亞靈墩現址以來,在上帝的賜福與保護下,中國基督徒宣道會經歷了很重要的增長。在教會的人數與事工日宜擴張之際,會員們認為教會需要一套行政規章作為指導方針來使教會持續的增長,而以下之教會章則乃是要規劃出教會會員的權利與義務以確使教會能延續。雖然所設立的教會章則顯出教會的現況,卻並不表示它們是靜態的,而是在所制訂的教會章則開始之後,按照教會集體會員們的心意,可以加以修改來顯示出教會的進展。教會的信仰教義將繼續提供聖經原則作為教會運作的規範。 以下之教會章則的制訂乃是認定目前教會的會員在設立這些教會章則之時間內是會員,而在教會章則的執行後仍繼續是合法的會員。中國基督徒宣道會的會員是在這些考慮因素下來採納這些教會章則。願主賜給我們謙卑,智慧和勇氣使我們去傳揚福音和擴展耶穌基督的教會。
第一條: 教會會員
第一項: 會員種類及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兩類: (1)投票會員; 及(2)非投票會員。所有投票會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認定及接受主耶穌基督為個人救主;
(b) 滿十八歲;
(c) 在日常生活中充份表現出在基督裡的新生命;
(d) 在聖父,聖子,聖靈的名下已接受過水禮;
(e) 在最近三個月經常參加本教會主日崇拜;
(f) 完全認同本教會信仰的教義。
非投票會員是一位:
(1) 未滿十八歲的會員 (即是,除 (b) 項以外,符合以上所有條件); 或
(2) 在最近三個月沒有經常參加本教會主日崇拜的會員 (即是,除 (e) 項以外,符合以上所有條件) 。
第二項: 會員責任及權益
本會每一位會員都有某些基本責任及權益,包括 :
(a) 分擔責任去維持及發展教會,包括經常出席,不住禱告,供應財政,運用聖靈的恩賜。
(b) 日常靈修 (讀經及禱告),尋求神在個人生命,在教會及在其領導人的旨意及賜福。
(c) 經常向主基督祈求幫助他個人及所有會員,在生命中每一環節向主基督日加順服,尤其是要互相愛護,履行主的大使命 (約翰福音13:34-35; 馬太福音28:19-20) 。
(d) (只限投票會員) 參與教會有關決擇的事項。
(e) (只限投票會員) 有資格被委任於長老會及執事會 (依本章第四條之準則) 。
第三項: 申請成為會員
在收到申請表後,長老會 (或執事會,如無長老會) 將與申請人面談,以肯定申請人具有全部的入會資格。長老會 (或執事會) 如認定申請人具有所需資格, 滿十八歲的申請人, 將被接納為投票會員; 未滿十八歲的申請人,將被接納為非投票會員。
現時未滿十八歲的非投票會員,如可保持充份會員資格, 將於滿十八歲時被提昇為投票會員 (依本章第一條,第一項)。
第四項: 會員身份之終止及更改
本會非投票會員或投票會員可通知長老會 (或執事會,如無長老會) 關於自願退出教會。 長老會 (或執事會) 如確認會員不能或不願履行其會員職責, 該會員身份將被終止。 長老會 (或執事會) 如確定某投票會員已連續三個月未參加本教會主日崇拜,該會員身份將被改為非投票身份。 如非投票會員通知長老會 (或執事會) 其決定再次參加本教會主日崇拜,該非投票會員之身份便可改為投票會員。非投票會員不可參與有關教會決擇事項。
第二條: 教會條例 (禮儀)
第一項: 水禮
根據聖經定例,為要代表信徒與基督在死裡聯合,與基督一同埋葬而聯合,又與基督一同復活而聯合,本教會認定並實行浸水禮,灑水禮或澆水禮 (馬太福音28:19。使徒行傳2:38,2:41, 8:12, 8:36-38, 羅馬書6:1-7) 。受水禮之信徒最少要年滿十二歲。
第二項: 聖餐
這教會是有規律地奉行聖經有關聖餐的條例,教會歡迎每一位已被基督的血救贖了的人來參與聖餐,教會亦會提醒那未信者不要參與聖餐 (哥林多前書11:27-29) 。
第三條: 會員大會
第一項: 經常會員大會
經常會員大會應該每年舉行來確定會員參與教會的一切決策。大會包括會務報告及現時教會的情況。大會中可以建議討論的事項包括分派同工,長老會及執事會匯報牧養狀況,財務報告,同心用禱告及其他方法去尋求神的旨意,及顧慮到教會整體的事工如聘請牧師或購置堂址等。
經常會員大會開會日期,討論事項與一切建議應由長老會 (或執事會,如無長老會) 決定及在開會前四個星期宣佈。會員如提出針對議題之建議或更改,必須在開會前兩星期提出,並要有最少五名經常會員推介。會員所提出之建議或更改,與長老會 (或執事會) 所提出之議題或更改,應在開會前一個星期刊登在佈告欄上。
第二項: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特別需要,長老會(或執事會,如無長老會)可在四個星期宣佈之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若有特別緊急情況,長老會(或執事會)可以在不足四星期之內,在經常大會之前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獲得臨時緊急決定,但最後決定必須由下次經常會員大會中追認。
第三項: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
只要超過半數的經常會員出席,就足夠法定人數召開會員大會。如果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可以延期在原定日期超過兩週後舉行。在延期間每一主日應公佈議會延期,到了議會舉行之日,出席會員人數不論多寡,都構成法定人數。
第四條: 聖職人員
第一項: 長老會
長老會之成員包括最少兩位平信徒會員及教會所有牧師。平信徒會員不得超於六位。為了確保長老會決定的一致性,其成員名額應永遠維持雙數。所有長老享有平等職權。長老不可同時兼任執事。長老候選人乃由長老會提名。若教會沒有長老會,其候選人將由牧師提名。候選人的資格將依照聖經的教導來確定。其職位最後將由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認可 (同時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會員必須投票)。如此認可之長老將由牧師或現有長老按立。正式認可長老之前,教會必須有一段特別禱告時期以確定神的旨意 (使徒行傳14:23)。長老任期為兩年,並無任期限制。
長老會與執事會在決定過程中應遵守全體一致的原則。所有在決定過程中所產生的不同意見應依照這個原則來解決。
長老必須擁有以下資格:
(1) 至少六年在本會擔任執事經驗。
(2) 在正式認可聖經教育機構完成有關聖經教導方面的訓練。
(3) 在各種基督教事工展現屬靈方面的成熟。
現有長老會或執事會(如無長老會)將決定任何長老侯選人是否符合以上資格,並將其建議交於會眾,由其投票認可。
長老會成員必須推選教會主任牧師及一位平信徒會員為長老會主席。這兩位主席將負責決定與宣佈長老會開會日期,準備開會議題,並主持會議。主席將兼任教會委託人並在法律事務上代表教會。長老會成員將決定是否授權與兩位主席,在長老會休會期間,履行其他職務。
長老們將監督會員,並牧養會友。他們將直接參與規劃教會未來方向的事務,並監督執事會在有關執行教會事工上的工作。他們並且負責接受新會員與維持會員紀律(提摩太前書 3:1-7, 4:14, 5:17; 彼得前書5:1-4; 使徒行傳20:28; 加拉太書6:1; 哥林多後書2:5-11; 馬太福音 18:12-17) 。是否終止牧師的工作合約必須經過超逾半數長老同意,長老在作此決定之前必須與執事會協商。在執行此會章或日後修改部份之前,長老會在一致同意下可決定是否採納會眾在有關會章方面的建議。
唯有受本會按立之長老方可在本會擔任長老職務。長老可因病,遷居或其他私人因素而辭職。長老會並可開除任何長老因其生活與個人見證與神的教導相違。長老會成員(除有關長老外)的一致同意便可使此決定生效 (提摩太前書5:19-20)。
第二項: 執事會
如果本會沒有長老會,執事會將負責其行政責任◦ 執事會之成員將包括最少四位平信徒會員及牧師(們) 。為了確保執事會所作決定的一致性,其成員名額應永遠維持雙數。所有執事享有平等職權。執事不可同時兼任長老。執事之提名與認可將依照聖經的教導。長老會將決定執事名額及其提名。如無長老會,這責任將交付於牧師。
執事之基本資格如下:
(1) 擁有兩年本會投票會員資格;
(2) 平時參與教會奉獻及事工。
會眾 (最少五位投票會員署名) 可向長老會或牧師們提名執事人選。 超逾半數投票會員可在會員大會投票認可執事候選人。 執事任期為兩年,並無任期限制。 執事會如認為一位未滿兩年資歷的投票會員具有作執事的資格,執事會可在此特殊情況下免除這兩年資格而接納提名 (免除這兩年資格必須由執事會一致通過) 。
執事會必須推選兩位主席,由一名副牧師及一名平信徒執事擔任。 若教會唯由一位牧師並無長老會,主任牧師將擔任執事會其中之一主席。 兩位主席將負責決定與宣佈執事會開會日期,準備開會議題,並主持會議。 若教會有長老會,兩位主席將代表執事會與長老會保持平時的聯絡。 若教會沒有長老會,兩位主席將兼任教會委託人並在法律事務上代表教會。 執事會將決定是否授權與兩位主席其他職權,以便其在休會期間可採取有關事務上之決定。
執事會將付與執事們不同教會事工之職貴,包括祕書 司庫 教育 團契 宣道 福音 教會設備 服務及會計。 執事會將由長老會監督。 有關教會政策方針之決議必須獲得長老會贊成。 執事會在長老會協助下將成立不同事工委員會以便教會之資源得到最合適之使用。
若無長老會,有關教會之政策方針之決定應由執事會在與牧師洽商後負責。 若無長老會,執事會與會友在會員大會協商後,並經過所有會友投票一致同意,可解除牧師之雇用。 在執行此會章或其日後修改部份之前,若無長老會存在,執事會可決定是否採納會員所提供有關會章之建議。
長老會可因其生活及個人見證與神的教導相違而開除任何執事。 所有長老的一致同意方可使此決定生效。 若無長老會,現任執事 (除有關執事外),經過其一致同意後,方可採取同樣決定。
第三項: 牧師
教會的牧師可包括有一位主任牧師,不同職位的副牧師和助理牧師。在任何時間內教會只能有一位主任牧師。副牧師和助理牧師的人數是由長老會 (或執事會,如無長老會) 經咨詢過教會的經常會員後決定的。聘請副牧師和助理牧師的人數則根據教會的需要而定。每一位牧師乃是長老會的成員。若長老會還未成立則是執事會的成員。
所有牧師的主要任務乃是要裝備聖徒各盡其聖工之職,並建立基督的身體,而特別是: 主任牧師乃教會全職屬靈領袖,並且為長老會之共同主席。若長老會還未成立則是執事會的共同主席。主任牧師亦是教會所有組織之當然成員 (以弗所書 4:11-16; 提多書 2:2; 4:2; 提摩太前書5:17)。
假若牧師職位有空缺,長老會 (或執事會,如無長老會) 委任聘牧委員會,遴選已被呼召全職事奉之未來候選人,符合聖經要求,有教導恩賜之長老資格,並能履行教會所擬訂之目標者 (提摩太前書3:2-7;提多書1:5-9;馬太福音 28:18-20)。
教會或牧師任何一方只要在六個月前通告即有權終止彼此之聘約 (依本章第四條之第一和第二項)。
第四項: 執事會財團法人
執事會財團法人,按照維吉尼亞州的規定,應包括(若已成立的)長老會,主任牧師,執事會秘書,並主管有關教會財政與房地產業及設備的執事,加上經由長老會 (若長老會還未成立前則由主任牧師暨執事會主席) 所指定的任何一位執事。執事會財團法人負責處理教會的產業並有關法律的事務。
第五項: 其他受薪蘵員
若有需要,長老會 (或執事會,如無長老會) 將設立受薪的職位。工作職位的預算是由執事會來規劃,並經過執事會一致同意,而受薪職員的職責應由長老會 (若長老會還未成立則由執事會) 制訂。
第六項: 一般方針
所有教會的主管和受薪職員在接受職務之前,必須認同本教會的使命與信仰教義,而本教會的使命宣言與信仰教義已附加在此會章之附錄裏。
依照第四條開始所提到的原則,長老會,執事會及所有聖職人員需盡要以愛,忍耐及諒解來解決在決策過程中產生的不同意見。如果意見不合而未能解決,又或是情況對教會及會員有不良影響,長老會和執事會可考慮使用第三者作為調解。
第五條: 附屬組織
在以達成宣揚福音的使命前提下,教會可以成立附屬組職 (機構) 諸如青年,長青等團契。 這些組職的目的必須與教會的實行原則相契。
長老會或執事會 (若無長老會) 指定的負責人有責任監督或協助這些組職的穩定與成長, 並且確定這些組職所行之事與教會的方向和目標一致。參予負責這些組職的負責人必須是本會的會員並且遵行本會之信條。
第六條: 解散
在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中如果現存會員一致無異議通過情況下,教會可以解散。在需要解散的情況下,所有教會的現金與資產在扣除所有負債的餘額後,應按照當年度宣教預算比例,適當分配予不同的宣教機構,按照維吉尼亞州的法律,執事會財團法人有獨一權力去執行此安排。
第七條: 會章之修正
在不屬同一家庭的五名以上的經常會員,可以在會員大會召開兩個月前向長老會或執事會提出修正的建議。修正建議經長老會推介,順於會員大會之前四個主日登在佈告欄上。修正建議經過三分之二多數出席會員同意會得以施行 (請參閱章則第四條第一及第二項關於立定會章或修改會章之前採納會員對會章的建議)。
自一九九一年搬到現在維吉尼亞州的亞靈墩現址以來,在上帝的賜福與保護下,中國基督徒宣道會經歷了很重要的增長。在教會的人數與事工日宜擴張之際,會員們認為教會需要一套行政規章作為指導方針來使教會持續的增長,而以下之教會章則乃是要規劃出教會會員的權利與義務以確使教會能延續。雖然所設立的教會章則顯出教會的現況,卻並不表示它們是靜態的,而是在所制訂的教會章則開始之後,按照教會集體會員們的心意,可以加以修改來顯示出教會的進展。教會的信仰教義將繼續提供聖經原則作為教會運作的規範。 以下之教會章則的制訂乃是認定目前教會的會員在設立這些教會章則之時間內是會員,而在教會章則的執行後仍繼續是合法的會員。中國基督徒宣道會的會員是在這些考慮因素下來採納這些教會章則。願主賜給我們謙卑,智慧和勇氣使我們去傳揚福音和擴展耶穌基督的教會。
第一條: 教會會員
第一項: 會員種類及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兩類: (1)投票會員; 及(2)非投票會員。所有投票會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認定及接受主耶穌基督為個人救主;
(b) 滿十八歲;
(c) 在日常生活中充份表現出在基督裡的新生命;
(d) 在聖父,聖子,聖靈的名下已接受過水禮;
(e) 在最近三個月經常參加本教會主日崇拜;
(f) 完全認同本教會信仰的教義。
非投票會員是一位:
(1) 未滿十八歲的會員 (即是,除 (b) 項以外,符合以上所有條件); 或
(2) 在最近三個月沒有經常參加本教會主日崇拜的會員 (即是,除 (e) 項以外,符合以上所有條件) 。
第二項: 會員責任及權益
本會每一位會員都有某些基本責任及權益,包括 :
(a) 分擔責任去維持及發展教會,包括經常出席,不住禱告,供應財政,運用聖靈的恩賜。
(b) 日常靈修 (讀經及禱告),尋求神在個人生命,在教會及在其領導人的旨意及賜福。
(c) 經常向主基督祈求幫助他個人及所有會員,在生命中每一環節向主基督日加順服,尤其是要互相愛護,履行主的大使命 (約翰福音13:34-35; 馬太福音28:19-20) 。
(d) (只限投票會員) 參與教會有關決擇的事項。
(e) (只限投票會員) 有資格被委任於長老會及執事會 (依本章第四條之準則) 。
第三項: 申請成為會員
在收到申請表後,長老會 (或執事會,如無長老會) 將與申請人面談,以肯定申請人具有全部的入會資格。長老會 (或執事會) 如認定申請人具有所需資格, 滿十八歲的申請人, 將被接納為投票會員; 未滿十八歲的申請人,將被接納為非投票會員。
現時未滿十八歲的非投票會員,如可保持充份會員資格, 將於滿十八歲時被提昇為投票會員 (依本章第一條,第一項)。
第四項: 會員身份之終止及更改
本會非投票會員或投票會員可通知長老會 (或執事會,如無長老會) 關於自願退出教會。 長老會 (或執事會) 如確認會員不能或不願履行其會員職責, 該會員身份將被終止。 長老會 (或執事會) 如確定某投票會員已連續三個月未參加本教會主日崇拜,該會員身份將被改為非投票身份。 如非投票會員通知長老會 (或執事會) 其決定再次參加本教會主日崇拜,該非投票會員之身份便可改為投票會員。非投票會員不可參與有關教會決擇事項。
第二條: 教會條例 (禮儀)
第一項: 水禮
根據聖經定例,為要代表信徒與基督在死裡聯合,與基督一同埋葬而聯合,又與基督一同復活而聯合,本教會認定並實行浸水禮,灑水禮或澆水禮 (馬太福音28:19。使徒行傳2:38,2:41, 8:12, 8:36-38, 羅馬書6:1-7) 。受水禮之信徒最少要年滿十二歲。
第二項: 聖餐
這教會是有規律地奉行聖經有關聖餐的條例,教會歡迎每一位已被基督的血救贖了的人來參與聖餐,教會亦會提醒那未信者不要參與聖餐 (哥林多前書11:27-29) 。
第三條: 會員大會
第一項: 經常會員大會
經常會員大會應該每年舉行來確定會員參與教會的一切決策。大會包括會務報告及現時教會的情況。大會中可以建議討論的事項包括分派同工,長老會及執事會匯報牧養狀況,財務報告,同心用禱告及其他方法去尋求神的旨意,及顧慮到教會整體的事工如聘請牧師或購置堂址等。
經常會員大會開會日期,討論事項與一切建議應由長老會 (或執事會,如無長老會) 決定及在開會前四個星期宣佈。會員如提出針對議題之建議或更改,必須在開會前兩星期提出,並要有最少五名經常會員推介。會員所提出之建議或更改,與長老會 (或執事會) 所提出之議題或更改,應在開會前一個星期刊登在佈告欄上。
第二項: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特別需要,長老會(或執事會,如無長老會)可在四個星期宣佈之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若有特別緊急情況,長老會(或執事會)可以在不足四星期之內,在經常大會之前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獲得臨時緊急決定,但最後決定必須由下次經常會員大會中追認。
第三項: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
只要超過半數的經常會員出席,就足夠法定人數召開會員大會。如果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可以延期在原定日期超過兩週後舉行。在延期間每一主日應公佈議會延期,到了議會舉行之日,出席會員人數不論多寡,都構成法定人數。
第四條: 聖職人員
第一項: 長老會
長老會之成員包括最少兩位平信徒會員及教會所有牧師。平信徒會員不得超於六位。為了確保長老會決定的一致性,其成員名額應永遠維持雙數。所有長老享有平等職權。長老不可同時兼任執事。長老候選人乃由長老會提名。若教會沒有長老會,其候選人將由牧師提名。候選人的資格將依照聖經的教導來確定。其職位最後將由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認可 (同時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會員必須投票)。如此認可之長老將由牧師或現有長老按立。正式認可長老之前,教會必須有一段特別禱告時期以確定神的旨意 (使徒行傳14:23)。長老任期為兩年,並無任期限制。
長老會與執事會在決定過程中應遵守全體一致的原則。所有在決定過程中所產生的不同意見應依照這個原則來解決。
長老必須擁有以下資格:
(1) 至少六年在本會擔任執事經驗。
(2) 在正式認可聖經教育機構完成有關聖經教導方面的訓練。
(3) 在各種基督教事工展現屬靈方面的成熟。
現有長老會或執事會(如無長老會)將決定任何長老侯選人是否符合以上資格,並將其建議交於會眾,由其投票認可。
長老會成員必須推選教會主任牧師及一位平信徒會員為長老會主席。這兩位主席將負責決定與宣佈長老會開會日期,準備開會議題,並主持會議。主席將兼任教會委託人並在法律事務上代表教會。長老會成員將決定是否授權與兩位主席,在長老會休會期間,履行其他職務。
長老們將監督會員,並牧養會友。他們將直接參與規劃教會未來方向的事務,並監督執事會在有關執行教會事工上的工作。他們並且負責接受新會員與維持會員紀律(提摩太前書 3:1-7, 4:14, 5:17; 彼得前書5:1-4; 使徒行傳20:28; 加拉太書6:1; 哥林多後書2:5-11; 馬太福音 18:12-17) 。是否終止牧師的工作合約必須經過超逾半數長老同意,長老在作此決定之前必須與執事會協商。在執行此會章或日後修改部份之前,長老會在一致同意下可決定是否採納會眾在有關會章方面的建議。
唯有受本會按立之長老方可在本會擔任長老職務。長老可因病,遷居或其他私人因素而辭職。長老會並可開除任何長老因其生活與個人見證與神的教導相違。長老會成員(除有關長老外)的一致同意便可使此決定生效 (提摩太前書5:19-20)。
第二項: 執事會
如果本會沒有長老會,執事會將負責其行政責任◦ 執事會之成員將包括最少四位平信徒會員及牧師(們) 。為了確保執事會所作決定的一致性,其成員名額應永遠維持雙數。所有執事享有平等職權。執事不可同時兼任長老。執事之提名與認可將依照聖經的教導。長老會將決定執事名額及其提名。如無長老會,這責任將交付於牧師。
執事之基本資格如下:
(1) 擁有兩年本會投票會員資格;
(2) 平時參與教會奉獻及事工。
會眾 (最少五位投票會員署名) 可向長老會或牧師們提名執事人選。 超逾半數投票會員可在會員大會投票認可執事候選人。 執事任期為兩年,並無任期限制。 執事會如認為一位未滿兩年資歷的投票會員具有作執事的資格,執事會可在此特殊情況下免除這兩年資格而接納提名 (免除這兩年資格必須由執事會一致通過) 。
執事會必須推選兩位主席,由一名副牧師及一名平信徒執事擔任。 若教會唯由一位牧師並無長老會,主任牧師將擔任執事會其中之一主席。 兩位主席將負責決定與宣佈執事會開會日期,準備開會議題,並主持會議。 若教會有長老會,兩位主席將代表執事會與長老會保持平時的聯絡。 若教會沒有長老會,兩位主席將兼任教會委託人並在法律事務上代表教會。 執事會將決定是否授權與兩位主席其他職權,以便其在休會期間可採取有關事務上之決定。
執事會將付與執事們不同教會事工之職貴,包括祕書 司庫 教育 團契 宣道 福音 教會設備 服務及會計。 執事會將由長老會監督。 有關教會政策方針之決議必須獲得長老會贊成。 執事會在長老會協助下將成立不同事工委員會以便教會之資源得到最合適之使用。
若無長老會,有關教會之政策方針之決定應由執事會在與牧師洽商後負責。 若無長老會,執事會與會友在會員大會協商後,並經過所有會友投票一致同意,可解除牧師之雇用。 在執行此會章或其日後修改部份之前,若無長老會存在,執事會可決定是否採納會員所提供有關會章之建議。
長老會可因其生活及個人見證與神的教導相違而開除任何執事。 所有長老的一致同意方可使此決定生效。 若無長老會,現任執事 (除有關執事外),經過其一致同意後,方可採取同樣決定。
第三項: 牧師
教會的牧師可包括有一位主任牧師,不同職位的副牧師和助理牧師。在任何時間內教會只能有一位主任牧師。副牧師和助理牧師的人數是由長老會 (或執事會,如無長老會) 經咨詢過教會的經常會員後決定的。聘請副牧師和助理牧師的人數則根據教會的需要而定。每一位牧師乃是長老會的成員。若長老會還未成立則是執事會的成員。
所有牧師的主要任務乃是要裝備聖徒各盡其聖工之職,並建立基督的身體,而特別是: 主任牧師乃教會全職屬靈領袖,並且為長老會之共同主席。若長老會還未成立則是執事會的共同主席。主任牧師亦是教會所有組織之當然成員 (以弗所書 4:11-16; 提多書 2:2; 4:2; 提摩太前書5:17)。
假若牧師職位有空缺,長老會 (或執事會,如無長老會) 委任聘牧委員會,遴選已被呼召全職事奉之未來候選人,符合聖經要求,有教導恩賜之長老資格,並能履行教會所擬訂之目標者 (提摩太前書3:2-7;提多書1:5-9;馬太福音 28:18-20)。
教會或牧師任何一方只要在六個月前通告即有權終止彼此之聘約 (依本章第四條之第一和第二項)。
第四項: 執事會財團法人
執事會財團法人,按照維吉尼亞州的規定,應包括(若已成立的)長老會,主任牧師,執事會秘書,並主管有關教會財政與房地產業及設備的執事,加上經由長老會 (若長老會還未成立前則由主任牧師暨執事會主席) 所指定的任何一位執事。執事會財團法人負責處理教會的產業並有關法律的事務。
第五項: 其他受薪蘵員
若有需要,長老會 (或執事會,如無長老會) 將設立受薪的職位。工作職位的預算是由執事會來規劃,並經過執事會一致同意,而受薪職員的職責應由長老會 (若長老會還未成立則由執事會) 制訂。
第六項: 一般方針
所有教會的主管和受薪職員在接受職務之前,必須認同本教會的使命與信仰教義,而本教會的使命宣言與信仰教義已附加在此會章之附錄裏。
依照第四條開始所提到的原則,長老會,執事會及所有聖職人員需盡要以愛,忍耐及諒解來解決在決策過程中產生的不同意見。如果意見不合而未能解決,又或是情況對教會及會員有不良影響,長老會和執事會可考慮使用第三者作為調解。
第五條: 附屬組織
在以達成宣揚福音的使命前提下,教會可以成立附屬組職 (機構) 諸如青年,長青等團契。 這些組職的目的必須與教會的實行原則相契。
長老會或執事會 (若無長老會) 指定的負責人有責任監督或協助這些組職的穩定與成長, 並且確定這些組職所行之事與教會的方向和目標一致。參予負責這些組職的負責人必須是本會的會員並且遵行本會之信條。
第六條: 解散
在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中如果現存會員一致無異議通過情況下,教會可以解散。在需要解散的情況下,所有教會的現金與資產在扣除所有負債的餘額後,應按照當年度宣教預算比例,適當分配予不同的宣教機構,按照維吉尼亞州的法律,執事會財團法人有獨一權力去執行此安排。
第七條: 會章之修正
在不屬同一家庭的五名以上的經常會員,可以在會員大會召開兩個月前向長老會或執事會提出修正的建議。修正建議經長老會推介,順於會員大會之前四個主日登在佈告欄上。修正建議經過三分之二多數出席會員同意會得以施行 (請參閱章則第四條第一及第二項關於立定會章或修改會章之前採納會員對會章的建議)。